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學校的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區)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凡參加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考”)并填報浙江海洋大學志愿的考生均適用本章程。
第三條 學校全稱:浙江海洋大學;學校代碼:10340。
第四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學校是自然資源部和浙江省人民*共建高校、省市共建重點高校。學校創建于1958年,是一所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和外國留學生、港澳臺學生招生權,以海洋為特色,理學、農學、工學、管理學、經濟學、文學、歷史學、教育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省屬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五條 頒發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名稱:浙江海洋大學。
第六條 學校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臨城街道海大南路1號,郵編316022。
第七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招生相關事宜。
第八條 學校學生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協調處理學校招生日常事務。
第九條 招生錄取工作接受學校監察部門全程監督,同時接受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趨勢及學校自身辦學條件,經浙江省教育廳批準,2020年學校計劃面向全國27個省(市、自治區)招生。招生人數和批次(類別)以各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十一條 招生錄取工作嚴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執行“學校負責,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錄取制度,嚴格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學校認可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三條 學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按照《浙江海洋大學2020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在招生錄取時,同等對待錄取往屆生與應屆生。
第十五條 報考海洋科學類(星頡實驗班,含海洋科學、海洋技術專業)的浙江考生,要求外語語種為英語,高考英語成績不低于110分,如英語單科成績符合條件的生源不足,則適當降低英語單科成績要求至額滿為止。
第十六條 船舶與海洋工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只錄取有志愿的考生,入學后不能轉專業。
第十七條 船舶與海洋工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專業招收英語或俄語考生,其高考英語或俄語成績要求不低于105分;學校其他各專業原則上招收以英語為外語語種的考生,報考英語、英語(師范)、商務英語專業的考生,其高考英語成績要求不低于105分。上述外語單科成績按總分150分計,具體按各省(市、自治區)普通高考實際外語單科總分等比例換算。
第十八條 航海技術、輪機工程(輪機管理方向)專業由于工作性質特殊,主要招收男生(不適宜女生報考),其他專業不設男女生錄取比例。航海技術、輪機工程(輪機管理方向)專業在浙招生錄取考生的高考總分不得低于普通類第二段分數線。
第十九條 體檢要求
1.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于“學校可以不予錄取”的,則不予錄取。
2.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精神,對于“學校有關專業可不予錄取”的由學校視情況取舍。體檢受限專業具體如下:
患有輕度色覺異常(俗稱色弱)不能錄取的專業:食品科學與工程、食品質量與安全、藥學、化學工程與工藝。
患有色覺異常II度(俗稱色盲)不能錄取的專業:除同輕度色覺異常(色弱)外,還包括油氣儲運工程、海洋油氣工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印發<海船船員健康檢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員[2012] 678號)等文件精神,航海技術、輪機工程(輪機管理方向)專業要求考生無口吃、四肢無殘缺、聽力正常。報考航海技術專業的考生,男生身高1.65米(含)以上,女生身高1.60米(含)以上,辨色完全正常,雙眼裸視力4.7(0.5)及以上,且矯正視力均能達4.9(0.8)及以上(須經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確認);報考輪機工程(輪機管理方向)專業的考生,男女身高在1.55米(含)以上,無紅綠色盲,雙眼裸視力4.6(0.4)及以上,且矯正視力均能達4.8(0.6)及以上(須經考生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門確認)。其他要求參照《海船船員健康檢查要求》執行。
考生應結合個人高考體檢結果合理填報志愿,錄取中因考生體檢原因造成的退檔由考生本人負責。學校在新生入學后進行體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條 具體錄取方式
1.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類別)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學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一般為100%-120%,具體比例視各省(市、自治區)生源情況而定。
2.學校對浙江省、上海市、山東省和海南省設定招生專業(類)選考科目要求,考生在滿足選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填報相關專業(類)志愿,并執行考生所在省(市)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
3.江蘇省考生錄取:要求考生的兩門選測科目的等級是2B及以上,必測科目成績均須達到合格(即5合格)。考生進檔后按“先分數后等級”的規則擇優錄取,當投檔成績相同時,選測科目等級高者優先(優先錄取的等級順序為A+A+→A+A→A+B+→AA→A+B→AB+→AB→B+B+→B+B→BB),如仍相同,再按單科順序及分數高低依次錄取,文科按語文(含附加分)、數學、外語排序,理科按數學(含附加分)、語文、外語排序。
4.其他省份考生錄取:
(1)進檔考生專業安排辦法實行“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專業志愿之間不設分數級差,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專業志愿順序安排專業。投檔成績相同者,按單科順序及分數高低依次錄取,文科按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排序(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有特殊要求除外),理科按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排序(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有特殊要求除外)。
(2)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對服從專業調劑且體檢合格者,學校按照考生的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隨機調劑至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予以退檔處理。
(3)若平行志愿或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則接收征求志愿或非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并以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到生源不足的專業。
(4)實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檔的進檔考生,只要專業服從且體檢合格者,均予錄取。
第二十一條 錄取工作結束后,學校以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錄取名冊為依據,寄發錄取通知書;通過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及學校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各批次錄取名單;考生也可登錄學校招生網查詢錄取情況。考生檔案根據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按學校有關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學校將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做出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費收費標準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物價部門批準,學校實行學分制收費(船舶與海洋工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除外)。學分制學費分為專業學費和學分學費兩部分(其中學分學費標準為每學分75元,計費學分為每學年40學分;專業學費為國家規定的學年學費減去學分學費之差)。學校新生學費標準具體如下:
1.工科類專業
(1)船舶與海洋工程、土木工程、機械設計*及其自動化專業,學費為6300元/生·學年(其中學分學費3000元/生·學年,專業學費3300元/生·學年)。
(2)其他工科專業(交通管理專業除外),學費為5500元/生·學年(其中學分學費3000元/生·學年,專業學費2500元/生·學年)。
2.農林類專業,學費為5000元/生·學年(其中學分學費3000元/生·學年,專業學費2000元/生·學年)。根據浙價費〔2014〕240號文件規定,就讀水產養殖學專業的浙江省籍學生免學費。
3.其他類專業
(1)海洋科學、海洋技術、藥學、財務管理、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專業,學費為5500元/生·學年(其中學分學費3000元/生·學年,專業學費2500元/生·學年)。
(2)其他專業(含交通管理專業),學費為4800元/生·學年(其中學分學費3000元/生·學年,專業學費1800元/生·學年)。
4.船舶與海洋工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學費為19800元/生·學年。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省*獎學金、東海獎學金、王成海獎學金、楊詠曼獎學金、海燕獎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等10余種獎助學金。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專項資助經費。報到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持《浙江省學生資助對象認定申請表》通過“綠色通道”直接辦理入學手續。入學后,根據《浙江海洋大學學生資助辦法》,學校將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資格認定。經學校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通過申報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和困難補助等多種渠道獲得資助。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適用于浙江海洋大學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條 咨詢聯系方式:
1.招生熱線:0580-2550022、0580-2550291 (傳真)
3.招生微信號:zhdzsb,電子郵箱:zhdzsb@zjou.edu.cn
4.學校監察部門申訴舉報*:0580-2627855,電子郵箱:jw@zjou.edu.cn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浙江海洋大學學生處負責解釋。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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