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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師范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怎么樣

      更新:2023年02月21日 16:34 大學路

      今天,大學路小編為大家帶來了南昌師范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怎么樣,希望能幫助到廣大考生和家長,一起來看看吧!南昌師范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怎么樣

      南昌師范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南昌師范學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扎根贛鄱大地辦大學,情系江西老區育人才,根植基礎教育謀發展。學校確立“以學生為中心、以需求為導向、以質量為根本”的辦學理念,著力培養具有核心能力素養的高素質應用型人才。同時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職(專科)招生工作,深入實施高校“陽光招生”工程,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相關規定,結合我校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概要

      (一)學校全稱:南昌師范學院

      (二)校址:南昌市青山湖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瑞香路889號          

      郵編:330032

      (三)學校代碼:14437

      (四)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統招普通本科院校

      (五)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四條  本章程適用于南昌師范學院普通本科、高職(專科)招生錄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組織機構與監督機制

      第五條  學校設有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制定學校招工作政策,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

      校招生就業處,具體負責普通本科、高職(專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全面貫徹執行國家招生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定,負責制訂、修訂和完善學校招生工作的規章制度;制定切實可行的招生工作方案、落實招生實際工作;負責學校的招生宣傳工作,爭取生源數量,提高生源質量。招生就業處未授權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訓)機構或個人開展招生活動。

      第六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教育部規定,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錄取原則,實施招生“陽光工程”,嚴格執行“十公開”、“十不準”、“三十個不得”。學校成立以紀委負責人為組長的招生工作監察小組,招生錄取工作的全過程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七條  學校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及本校人才培養目標、發展規劃、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歷年計劃安排、就業情況等因素科學合理編制來源計劃

      第八條  經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由各生源省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部門向社會公布,同時學校也通過多種渠道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在錄取過程中,學校根據各生源省的報考生源狀況,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并報請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可對跨省招生計劃做出適當調整。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總原則:對所有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的文史類、理工類投檔考生,根據招生計劃,按照國家教育部頒布的政策法規及各生源省有關文件精神執行。

      生源省如實行平行志愿投檔,對所有進檔考生,根據本人專業志愿及我校招生計劃,按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擇優錄取

      生源省如實行梯度志愿投檔,遵循“志愿優先,依據分數,擇優錄取”的原則,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分數排隊的依據為:(一)文史類:按高考文化總分從高到低排隊,總分相同的,以高考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為序依次比較。(二)理工類:按高考文化總分從高到低排隊,總分相同的,以數學、外語、語文成績為序依次比較。

      錄取專業時,嚴格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第一專業志愿無法滿足則錄取第二專業志愿,依此類推。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若服從專業調劑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到相應專業。高考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專業志愿有關規定與要求、又不服從調劑的,做退檔處理。

      實施高考制度改革試點省份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地錄取政策的基礎上執行本章程的相關規定。

      第十一條  除分專業招生計劃中特殊注明的專業外,不限考生外語語種。新生報到注冊后所涉招生專業錄取考生不滿25人的,學校可將已錄取學生先行告知后再調劑到同層次相應專業學習。

      第十二條  除另有規定,各專業均無面試加試和分數級差要求

      第十三條  除有特殊要求的專業外,男女生錄取無比例要求。

      第十四條  報考我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體檢標準嚴格按照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人力資源保障部、教育部、原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等相關要求執行體檢達不到錄取標準的考生,予以退檔處理。

      第十五條  符合加分或降分條件投檔的考生,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門之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一)美術學、藝術設計學、音樂學、舞蹈學專業

      認可省統考成績的省份,按生源省的錄取規則執行錄取,若生源省無錄取規則即按江西省錄取規則執行。

      (二)攝影專業

      組織校考的生源省,考生在達到生源省劃定的最低文化控制線和專業校考合格的基礎上,按綜合成績(即:校考專業成績/校考專業總分*高考文化總分*50%+高考文化成績*50%)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成績相同時,不分文理按照高考外語、語文、數學成績為序依次比較。

      認可省統考成績的省份,按生源省的錄取規則執行錄取,若生源省無錄取規則即按江西省錄取規則執行。

      (三)高職(專科)層次:認可生源省藝術類專業統一考試(簡稱:專業統考)的生源省,不分文理按高考文化總分從高到低排隊,總分相同的,以高考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為序依次比較。若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門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

      對認可生源省體育類專業統一考試(簡稱:專業統考)的生源省,不分文理按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到低排隊,專業成績相同的,以高考文化總分、數學、外語、語文成績為序依次比較。若生源省招生主管理部門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其文件規定執行。

       

      第五章  新生報到、注冊

      第十八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頒發XXX學校普通高等教育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學位證書。

      第六章  資助、獎勵

      第二十二  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有機結合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考入大學,可通過學校開設的“綠色通道”按時報到。入校后,學校對其家庭經濟困難情況進行核實,采取不同措施給予資助其中解決學費、住宿費問題,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以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為輔;解決生活費問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勤工助學等為輔。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實行獎學金制度,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給予助學制度。其中國家獎學金每人每年8000元,國家勵志獎學金每人每年5000元,助學金每人每年2200-4400元。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可在當地憑新生錄取通知書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

      第七章      

      第二十四條  學費文科(文史哲)類專業學費為3650/生·學年,文科(經管法外)類專業學費為3880/生·學年理工Ⅰ)類專業學費為4120/生·學年,理工Ⅱ)類專業學費為4350/生· 學年,藝術類專業學費為8000/生·學年,高等職業技術專科學費為5000/生·學年住宿費為800-1000元/生·學年。

      第八章  招生咨詢及信息公布方式

      第二十五條  招生咨詢*:0791—83816017(兼傳真) 83811781  83818931

      第二十六條  學校錄取信息通過南昌師范學院招生信息網 /news-list-csxxw.html公布。

      南昌師范學院網址:/       

      第二十七條  學校咨詢人員在招生咨詢過程中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九章      

      第二十八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以本章程公布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及未盡事項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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