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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更新:2023年02月25日 16:46 大學路

      今天,大學路小編為大家帶來了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希望能幫助到廣大考生和家長,一起來看看吧!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2022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英文名稱:Guangdong Technion – Israe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6410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大學路241號;郵政編碼:515063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中外合作辦學院校。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設立、引進以色列優質高等教育資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大學。學校是以色列理工學院的中國校區,嚴格執行以色列理工學院的學術要求和教學方法,采用全英文教學。學校師資全部由以色列理工學院按其標準在全球范圍內選聘,旨在培養具有報國情懷、全球視野、創新能力、人文素養的高級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者。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頒發證書。學生入學后即注冊:

      (1) 以色列理工學院學籍;

      (2) 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學籍。

      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業要求及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

      (1)以色列理工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2)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學士學位證書;

      (3)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畢業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等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監督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本科第一批或一二本合并后的本科普通批)。

      面向江蘇、浙江、福建、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安徽、廣西、重慶、黑龍江、河北、上海及廣東等15個省(區、市)在本科第一批或一二本合并后的本科普通批次按照普通高考錄取模式,完全依據考生的高考成績擇優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  經教育部批準,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2022年設立的本科專業包括:

      (一)材料科學與工程。本專業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學院學術標準進行培養和考核,外方專業名稱為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

      (二)化學工程與工藝。本專業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學院學術標準進行培養和考核,外方專業名稱為Chemical Engineering。

      (三)生物技術。本專業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學院學術標準進行培養和考核,外方專業名稱為Biotechnology and Food Engineering。

      (四)機械工程。本專業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學院學術標準進行培養和考核,外方專業名稱為Mechanical Engineering and Robotics。

      (五)數學與應用數學。本專業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學院學術標準進行培養和考核,外方專業名稱為Mathematics with Computer Science。

      (六)化學(2022年新增)。本專業完全按照以色列理工學院學術標準進行培養和考核,外方專業名稱為Chemistry。

      注:上述中文專業名稱來自教育部本科專業目錄,用于高考志愿填報及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學士學位授予。以色列理工學院學士學位授予采用英文專業名稱。

      在專業學習過程中,正常情況下,學生在學期間可到以色列理工學院學習一個學期,也可申請到以色列理工學院全球伙伴學校交換學習。

      第十七條  對報考我校不同專業的學生,對應的科類或選考科目要求如下表。最終以各省(市、區)考試院(招生委員會)審核發布的招生專業目錄為準。

      招生專業
      文理分科的高考省(市、區)
      “3+3”高考改革省(市、區)
      “3+1+2”高考改革省(市、區)
      材料科學與工程
      理科
      含物理
      首選物理,再選不限
      化學工程與工藝
      理科
      含物理
      首選物理,再選不限
      數學與應用數學
      理科
      含物理
      首選物理,再選不限
      機械工程
      理科
      含物理
      首選物理,再選不限
      生物技術
      理科
      含物理
      首選物理,再選
      化學或生物
      化學
      理科
      含物理或化學
      首選物理,再選化學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第一批本科錄取控制分數線(一二本合并省市須達到本科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上錄取理科類或物理類考生。

      第二十條 在廣東省,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在其他省份,對于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或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成績的要求,以生源省(區、市)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一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二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專業錄取規則: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將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數學單科成績、高考物理單科成績/理科綜合成績、高考英語單科成績的高低進行排序錄取。

      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區、市)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將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數學單科成績、高考物理單科成績/理科綜合成績、高考英語單科成績的高低進行排序錄取。

      第二十四條 在實行“專業組+院校”錄取模式的省(區、市),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在未進行高考改革的省(區、市),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五條 學校各專業課程均采用英語教學。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對于報考材料科學與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生物技術、機械工程、化學等本科專業的考生,高考外語及數學單科成績須同時滿足下列2個條件:(1)高考外語單科成績須不低于100分(滿分150分),(2)高考數學單科成績須不低于90分(滿分150分)。

      對于報考數學與應用數學本科專業的考生,高考外語及數學單科成績須同時滿足下列2個條件:(1)高考外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滿分150分),(2)高考數學單科成績不低于105分(滿分150分)。

      經學校招生委員會批準,學校2022年將在上海開展錄取改革試點工作。上海市考生在報考上述相關專業時,均豁免高考外語單科成績要求,僅做上述專業中的高考數學單科成績要求。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七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九條  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一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的辦法》(粵發改規[2018]7號)的有關要求制定執行。學費95000元/生·學年;住宿費600元/生·學年。若因學校建設發展而改變相關條件,具體收費標準以學校發布的收費文件為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二條 學校設有校長獎學金、新生入學獎助學金、優秀理工競賽類獎學金、學業優秀獎學金、課外表現獎學金等多項獎學金,細則詳見學校公布的評選辦法。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三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0754-88077060, 88077088, 88077086
      傳    真:0754-88077087
      微信公眾號: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招生辦
      電子郵箱:admissions@gtiit.edu.cn
      學校網址:
      招生網址:/admissions.aspx

      第三十四條 學校招生監督小組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 系 人:裔傳萍
      監督*:0754-88077073
      傳    真:0754-88077034
      電子郵箱:uo@gtiit.edu.cn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學校2022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由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授權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6410

      第五條  學校地址:

      廣東省汕頭市金平區大學路241號;郵政編碼:515063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中外(含內地與港澳)合作辦學院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畢(結)業頒證: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以色列理工學院學士學位、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及學生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監督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在廣東省,學校錄取批次為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錄取批次具體請參照生源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在已合并本科批次的省(區、市),學校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本科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錄取理科類或物理類考生。在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區、市),學校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本科第一批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錄取理科類考生。

      第十八條 在廣東省,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在其他省份,對于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或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成績的要求,以生源省(區、市)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九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專業錄取規則: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將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數學單科成績、高考物理單科成績/理科綜合成績、高考英語單科成績的高低進行排序錄取。

      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區、市)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將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數學單科成績、高考物理單科成績/理科綜合成績、高考英語單科成績的高低進行排序錄取。

      第二十二條 在實行“專業組+院校”錄取模式的省(區、市),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

      在未進行高考改革的省(區、市),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各專業課程均采用英語教學。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對于報考材料科學與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生物技術、機械工程等本科專業的考生,高考外語單科成績須不低于100分(滿分150分)。

      對于報考數學與應用數學本科專業的考生,高考外語及數學單科成績須同時滿足下列2個條件:(1)高考外語單科成績不低于100分(滿分150分),(2)高考數學單科成績不低于110分(滿分150分)。

      第二十四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在上海市、浙江省、天津市、山東省、遼寧省、廣東省、河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蘇省、福建省、重慶市等實行高考改革的省(區、市)的選考科目要求按照當地公布的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當地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六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學校招生專業對考生身體素質的具體要求詳見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

      第二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二十八條  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高等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的辦法》(粵發改規[2018]7號)的有關要求制定執行。學費95000元/生·學年;住宿費600元/生·學年。若因學校建設發展而改變相關條件,具體收費標準以學校發布的收費文件為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有校長獎學金、學業優秀獎學金、課外表現獎學金等多項獎學金,細則詳見學校公布的評選辦法。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二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0754-88077060, 88077088, 88077086

      傳    真:0754-88077087

      電子郵箱:admissions@gtiit.edu.cn

      學校網址:

      招生網址:/admissions.aspx

      第三十三條 學校招生監督小組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 系 人:裔傳萍

      監督*:0754-88077073

      傳    真:0754-88077034

      電子郵箱:uo@gtiit.edu.cn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學校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由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授權廣東以色列理工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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