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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石油化工學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如何

      更新:2023年02月25日 22:24 大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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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石油化工學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九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規定,結合廣東石油化工學院招生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堅持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堅持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石油化工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1656

      第五條  學校地址:

      官渡校區:廣東省茂名市官渡二路139號

      西城校區:廣東省茂名市科創路1號

      光華校區:廣東省茂名市光華北路7號

      郵政編碼:52500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規定年限內達到所在專業畢(結)業要求者,頒發廣東石油化工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生源省(區、市)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在廣東省本科招生批次:本科批次。

      其他省份的錄取批次以生源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專業目錄和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區、市)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  學校機械設計*及其自動化專業與廣東機電職業技術學院機械設計與*專業設立“四年制(即:“4+0”模式)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夏季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本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代碼招生,單獨編班。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按照協同育人方案,大學四年均在廣東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培養,辦學地點在廣東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學籍管理、畢業證書和學位授予等由本校負責,廣東機電職業技術學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原則上,試點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到其他專業;非試點學生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在生源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上,按照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藝體類(含音樂類、美術類、體育類)或者按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含音樂類、美術類)分類錄取。

      第十九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科層次院校及專業,計入高考總成績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選擇性考試科目對應的3門普通高中學業水平合格性考試科目須合格。具體要求以廣東省當年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條  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生源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成績、專業志愿,以及學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普通類(歷史類、物理類)專業分檔時,根據生源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區、市)按該省份有關規定執行。具體以生源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三條  藝體類統考專業分檔時,根據生源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在考生符合專業要求的基礎上,實行“分數優先”的原則,優先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錄取投檔總分排位在后的考生。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考生排位擇優錄取。當考生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未按省統考文化課和術科折算綜合分投檔的省份,出檔考生按文化課成績的40%和術科成績的60%計算綜合分,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相同時,按專業術科、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的順序擇優錄取。具體以生源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四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調劑到同一院校專業組內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作退檔處理。具體以生源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公布的招生錄取工作文件為準。

      第二十五條  學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區、市)委員會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在全國高考試點省市(廣東、天津、山東、浙江、海南、江蘇、河北、遼寧、福建、湖北、湖南和重慶)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在試點省市的錄取原則按照相關省市教育考試院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其中,我校在江蘇省考生錄取必備條件要求選測科目的等級是BB及以上,必測科目等級是4C1合格及以上,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規則擇優錄取,同分時等級順序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級考生按語文、數學科目的總分(含附加分)從高到低排序,其他要求請參見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相關規定。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八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第二十九條  因用人單位的要求,師范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認定需要符合《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3年修訂)》(粵教繼〔2013〕1號)的要求,請不符合條件的考生慎重報考;音樂表演、音樂學和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考生身高有要求,請男身高1.68米以下、女身高1.56米以下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三十條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文件精神,學校嚴格執行文件相關規定。患有嚴重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等疾病的考生,學校體育類專業不予錄取;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或肢體殘疾者,或患有不適宜劇烈運動疾病的考生,不宜就讀體育學類專業,請慎重報考學校體育類專業;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的,不宜就讀學前教育專業、體育類專業和音樂學專業,請考生慎重報考學校學前教育專業、體育類專業和藝術類專業;嗅覺遲鈍、口吃、步態異常、駝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風的考生,不宜就讀教育學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和音樂表演專業,請考生慎重報考學校教育學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及藝術類專業。

      不能準確識別紅、黃、綠、藍、紫各種顏色中任何一種顏色的數碼、字母的考生,不宜就讀人工智能、計算機科學與技術、網絡工程、物聯網工程和數據科學與大數據技術專業,請考生慎重報考。

      色覺異常Ⅱ度(俗稱色盲)的考生不宜就讀油氣儲運工程、石油工程、海洋油氣工程、給排水科學與工程、食品科學與工程、生物技術、生物工程、電氣工程及其自動化、測控技術與儀器、智能科學與技術、自動化、電子信息工程、電子信息科學與技術、建筑學、土木工程、物理學(師范)、新能源科學與工程、地理科學(師范)、學前教育(師范)、環境設計等專業,請考生慎重報考;

      輕度色覺異常和色覺異常Ⅱ度(俗稱色盲色弱)考生,不宜就讀資源勘查工程、化學工程與工藝、能源化學工程、應用化學、精細化工、高分子材料與工程、功能材料、環境工程、環保設備工程、過程裝備與控制工程、工業設計、安全工程、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和體育教育(師范)專業,請考生慎重報考。

      因身體原因不宜就讀上述相關專業者,根據學校學籍管理規定等相關文件提出轉專業申請。專業限制條件以本招生章程公布為準。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查

      第三十二條  經學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第三十三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新生入學復查相關工作按廣東省招生辦相關文件要求執行。

       

      第八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四條  學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和《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廣東省教育廳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廣東省普通高校學分制收費的管理辦法》(粵發改價格〔2016〕366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一)本科生學費標準

      文科類專業學費 4590元/生·學年;

      理工外語體育類專業學費 5190元/生·學年;

      藝術類專業學費:

      音樂表演10000元/生·學年,音樂學10000元/生·學年,環境設計10000元/生·學年;

      (二)住宿費標準

      視不同住宿條件在520-1335元/生·學年之間收取。

       

      第九章    學生資助政策

      第三十五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國家獎學金8000元/生·年,獎勵人數視上級下達分配名額而定;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生·年(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獎勵人數視上級下達分配名額而定);國家助學金分特殊困難、比較困難和一般困難三個等級發放(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8000元/生·年;學校設立學生綜合獎學金制度,其中,學生綜合獎學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類,獎勵面占學生總人數30%;學生“個性發展獎學金”,共分11類。學生還可申請國(境)內外企業和個人在學校設立的社會專項獎助學金。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可辦理緩交學費手續,通過“綠色通道”入學后根據學生實際情況,提出具體的幫扶措施。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立了充足的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學生減輕經濟負擔,并注重培養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此外,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還可向學校申請學費減免、臨時困難補助及建檔立卡免學費等資助項目。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七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0668-2923508

          真:0668-2981099

      電子郵箱:zsb2923508@gdupt.edu.cn

      學校網址:

      招生網址:

      第三十八條  學校紀檢監察室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人:丁恩明

      監督*:0668-2923378

          真:0668-2923378

      電子郵箱:jwb2923787@gdupt.edu.cn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于2021年4月22日由廣東石油化工學院第7次校長辦公會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廣東石油化工學院2021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條  本章程由廣東石油化工學院授權廣東石油化工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以上就是大學路整理的廣東石油化工學院2021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如何相關內容,想要了解更多信息,敬請查閱大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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