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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教育重大突發事件應對不力單位個人需問責

      更新:2024年08月19日 17:21 大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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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2月12日電 教育部督導辦負責人今日就《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暫行辦法》答記者問時指出,《辦法》建立了信息報告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教育督導機構及時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同時明確了要對教育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理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問責。

        該負責人指出,出臺《辦法》是及時有效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必然要求。一直以來,涉及教育的重大突發事件時有發生,如地震、洪澇等自然災害,校車安全事故、校園踩踏等學校安全事件,師生食物中毒等公共衛生事件,教師嚴重侵害學生合法權益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師德敗壞事件等等。如何推動教育重大突發事件有效解決,需要通過教育督導及時對地方*和學校進行督促檢查。

        他指出,出臺《辦法》,主要目的在于通過實施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督促各地各校切實履行職責,積極應對并妥善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盡量減小或避免重大突發事件給教育造成的負面影響,保障師生生命財產安全和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開展,維護教育改革發展穩定大局。

        該負責人稱,實施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要堅持“及時有效、公正公開”的原則,推動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得到有效的處理和解決,并及時向社會公開事件處理和專項督導結果。

        凡涉及到影響和危害師生生命財產安全、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開展,或嚴重侵害師生切身利益并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各種突發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都屬于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實施范圍。

        他表示,推動教育重大突發事件的解決,需要各級教育督導機構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緊密配合。為此,《辦法》建立了信息報告制度,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教育督導機構及時向上一級教育督導機構報告發生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和應對處理進展情況;建立了督導問責機制,規定專項督導結果是對相關單位和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的重要依據,強化了督導結果的應用,同時明確了要對教育重大突發事件應對處理工作不力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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