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學院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藝術專業考生須獲得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書)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學院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天津工藝美術職業學院的考生,只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天津工藝美術職業學院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依次類推。 第十條專業志愿錄取以高考文化課分數優先為原則,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高考文化課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一條學院對享受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 第十二條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的考生。 第十三條認真執行《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 第十四條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學院各招生專業公共外語為英語,其他小語種考生慎報。 第十六條學院錄取藝術類專業考生須獲得相應專業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七條藝術類考生錄取規則詳見2009年天津工藝美術職業學院招生簡章。 第十八條天津工藝美術職業學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寄發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以特快專遞的方式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