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錄取規則 第十四條學院原則上按1:1.2的比例調閱考生檔案,根據考生志愿及錄取情況,招生辦公室根據實際情況做出適當調整。 第十五條原則上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或高招辦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對于享受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種增加分數投檔優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績相同的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十六條凡填報我院志愿且達到我院錄取最低控制線的考生,在符合專業要求的前提下,學院按志愿優先、擇優錄取的原則確定新生專業。 第十七條 同等條件下,與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非外語專業考生外語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外語專業考生口試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學校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安排教學。 第十八條對于實行“選考科目”的考生,除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工作文件明確規定外,學院視考生必考科目與選考科目的成績總和為高考總分,以此為基準錄取。同等條件下,選考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十九條體育藝術類考生錄取辦法原則上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或高招辦規定,結合文化成績和相關專業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除專業錄取要求特別注明的專業外,原則上按《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新生入學后,學院將在3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院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