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我校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開程序、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的原則;執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招辦劃定錄取控制分數線,按考生填報志愿,以高考成績為主,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招生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委、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 院校志愿錄取執行所在省、自治區及直轄市的相關政策。分為順序志愿和平行志愿兩種錄取規則。
按照順序志愿規則錄取:院校錄取以“志愿優先、按志愿順序依次投檔”為原則,在同一科類、相應批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控制分數線上,報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當報考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錄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類推,院校志愿不設分數級差;
按照平行志愿規則錄取:院校錄取以“分數優先、遵循志愿、一次投檔”為原則,先對同一科類、相應批次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符合條件的考生,按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排序,依次檢索每位考生填報的高校志愿;若考生符合其中一所以上高校的投檔條件時,則投檔到序號在前的高校;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所高校的投檔條件,則直接投檔到該高校。
第十條 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內蒙古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四條之有關規定),先對同一科類、相應批次的學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符合條件的考生,按高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排序,依次檢索每位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若考生符合其中一個以上專業的錄取條件時,則錄取到序號在前的專業;若考生只符合其中一個專業的錄取條件,則直接錄取到該專業;若考生高考成績達到學校錄取控制分數線且符合錄取條件,但未達到所填報專業的錄取分數,凡服從專業調劑者將被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江蘇省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三條之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以及英語、數學分數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二條之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天津市考生,在天津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測試中,語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政治、地理、歷史等8個學科成績等第均為A(簡稱8A)的考生,優先安排專業。優先安排專業時,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績和專業志愿,以高考分數優先的原則安排專業。
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條件下,優先安排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安排專業。如考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相同,再依次參考學業水平單科考試成績,參考科目:數學、物理、化學、語文。
退檔處理時,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條件下,先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差的考生做出退檔處理,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再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做出退檔處理。
比較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時,先比較獲得A等第的個數,如A等第個數相同,再比較獲得B等第的個數,以此類推。
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天津市高招辦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且成績合格,同時要求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英語學科成績等第為A,否則,服從專業調劑者將被調劑到其他未錄滿的專業;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
第十三條 江蘇省考生,專業錄取時按照等級級差法排序,將進檔考生的選測科目等級折算成等級級差分,在考生投檔分的基礎上加上等級級差分后,由高分到低分錄取。選測科目等級折算標準:A+=3分,A=2分,B+=1分,B=0分。
第十四條 內蒙古考生,專業錄取以“專業志愿清”為原則,即先按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依次由高分到低分排隊錄取,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
第十五條 報考建筑學專業、城鄉規劃專業、風景園林專業的考生要求有徒手畫基礎。入學后加試美術,合格考生可在上述專業學習,不合格考生可選擇轉至其他專業學習,但考生的高考成績須高于擬轉專業在考生生源所在地錄取的最低分數。
第十六條 報考我校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需獲得我校及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組織的專業考試合格證,且文化考試成績達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控制分數線。我校將專業校考成績和文化考試成績按50%:50%折合相加,形成綜合成績,具體公式:綜合成績 =(我校專業考試成績 + 文化考試成績)/ 2。學校錄取時按綜合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排名,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江蘇省考生的專業成績和高考文化成績按滿分440分折算;其他地區考生的專業成績和高考文化成績皆按滿分750分折算。
第十七條 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八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的規定,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
第十九條 按照教育部的規定,學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錄取審批單后,寄發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入學后,學校對注冊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