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財經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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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錄取規則第八條學校招生工作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機構的統一安排進行,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缺的原則。第九條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機構確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和投檔管理模式進行錄取,提檔比例一般為120%。第十條依據考生電子檔案錄取新生,堅持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齲第十一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調檔要求的考生中,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第一志愿考生;當控制分數線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時,不拒絕錄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第十二條對于有選考科目的盛直轄市、自治區,除省級招生錄取機構有明確規定以外,原則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選考科目的成績總和為準錄齲同等條件下,我校選考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齲當我校選考科目上線考生不足時,可以錄取兼考科目的考生。第十三條對考生錄取專業的安排遵循志愿優先、分數優先,同時參照相關科目成績的原則。當考生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已錄滿時,對于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按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調劑到未錄滿并符合專業培養對身體及其他相關要求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者,作退檔處理。第十四條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降)分招生錄取政策。對于各種增加分數和降低分數線投檔的考生,按標準分數同等對待。第十五條按照生源所在盛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核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第十六條做好對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和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第十七條對錄取的新生通過網絡和媒體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輿論的監督。第十八條新生入校后,學校將在三個月內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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