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學校招生工作在甘肅省教育廳和甘肅省高等學校招生辦公室的領導和各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十九條本校嚴格執行各省、市、自治區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二十條在考生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時,按照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的投檔比例從高分到低分調閱考生電子檔案。 第二十一條在招生錄取時分批次、按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第二十二條在錄取過程中考生專業安排,堅持“志愿優先、分數優先”原則,優先滿足考生所填報志愿中的第一專業,當不能滿足考生所填報專業時,學校可根據考生填報志愿對其專業進行調劑。 第二十三條藝術類專業招生在考生文化課成績達到本校最低控制分數線后,按專業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招生錄取不限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五條凡被我校錄取的新生在入學初,可申請調整專業,但文史類考生不能轉入只招收理工類考生的專業,藝術類與非藝術類專業的考生不能互轉。 第二十六條所有錄取結果均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市、自治區規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登錄學校招生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