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錄取 第十三條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省招辦監督”的錄取辦法,并負責按照當年的招生錄取政策處理與之相關的遺留問題。 第十四條學校對省級以上“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學科競賽獲獎者”及有文體特長的考生,在同等情況下予以優先錄取。 第十五條學校嚴格執行省內為鼓勵考生德智體全面發展而制定的各項“加分投檔”政策,并以投檔成績作為是否錄取和專業安排的主要依據。 第十六條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因肢體殘疾生活無法自理或身體健康狀況無法完成正常學業的考生將不予錄取。 第十七條學校對報考我校的往屆生和應屆生一視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