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規則按照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全面考核,以高考成績為主、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管理部門的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選拔新生。1、對相關科目無要求且不加試。2、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3、對加分或降分投檔的學生,原則上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和高招辦的有關政策執行。對具有體育和藝術特長的考生,按有關規定優先錄取。4、進檔考生錄取及專業安排辦法:按照“志愿優先、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在高考總成績大體相同的情況下,決定其是否錄取和專業安排時將綜合考慮其相關的科目成績、會考成績、思想政治品德表現及身體健康狀況等因素。在第一志愿未錄取滿額的情況下,可以接受非第一志愿的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