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錄取規則 1、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在整個招生過程中,堅持合法性、合理性和公開性的統一。 2、所有專業無相關科目成績要求。 3、在第一志愿錄取不滿的情況下,擇優接收非一志愿考生,沒有分數級差。 4、進檔考生專業確定辦法為專業優先原則。①根據考生專業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②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照其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以此類推,當考生所有專業志愿均不能滿足時,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其調錄到錄取計劃未滿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5、對加分或降低分數投檔考生的處理,按教育部教學[2002]4號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6、中共黨員、省級各單項獎獲得者、地區以上優秀學生干部和體育競賽優勝者,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7、面向全國招收應屆(含往屆)高中畢業生,實行考生自由報考,錄取分數標準嚴格執行有關省(區、市)招生委員會確定的本科錄取分數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