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錄取規則按教育部要求,實行學校負責,省級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關于志愿投檔順序的有關規定。在學校第一志愿(含平行志愿)不滿的條件下,則錄取非第一學校志愿考生,非第一學校志愿的考生只能錄取到本校前一志愿錄取后未滿額的專業。相關科目成績或加試要求:2011年招生專業不作加試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數級差:進檔后將優先錄取,無分數級差要求,在同等條件下,英語專業以高考英語成績高者優先錄取,統計學專業以高考數學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其它專業以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分者優先錄取。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對于享受省(自治區、直轄市)各種增加分數投檔優惠政策的考生,在文化成績相同的條件下優先錄取。按志愿優先、擇優錄取的原則確定新生專業。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以及必須告知考生的其他事項:進檔考生專業安排原則,第一專業志愿與其他專業志愿之間無分數級差要求,對未能滿足所填專業志愿的進檔考生,將其隨機調錄到錄取未滿計劃的專業,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