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招生錄取
第十三條 學校招生計劃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學校招生簡章、學校網站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在高考成績達到同批次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按照不超過我校在各省(區、市)招生計劃的120%的比例調閱考生電子檔案,具體比例視各省生源情況而定。
第十五條 學校對考生體檢的要求依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六條 學校招收的學生外語語種不限。
第十七條 錄取時,以投檔成績為基準,按照分數優先的原則進行專業分配,專業間無級差(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按“專業志愿清”的錄取規則確定專業)。如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劑到相應專業,不服從調劑者,做退檔處理。基準成績相同時,理工類專業按數學、英語和綜合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文史類專業按語文、英語和綜合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滿的條件下,不拒絕非第一志愿考生。男女比例要求,采礦工程、安全技術管理、煤礦開采技術專業因行業限制只招收男生,其余各專業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十八條 藝術、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學校不組織藝術類、體育類專業課考試,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考辦統一組織的藝術類、體育類專業考試成績,在文化課成績達到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布的最低控制線的前提下,按專業課總分由高分到低分錄取,如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對專業課和文化課有特殊規定,則以該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求的錄取規則為準。
第十九條 學校嚴格執行教育部下達的招生計劃,嚴格按照分省分專業的招生計劃數進行錄取,并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來源計劃管理辦法》的要求,在征得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通過教育部“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管理系統”在網上進行計劃調整。
第二十條 學校同意執行各省(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且對加分和降分投檔的考生與正常考生一視同仁。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對招收的藝術類專業學生需進行專業課測試,承認各省(區、市)專業課統考或聯考成績,如不組織統考或聯考的省份,則承認該省其他院校專業課加試成績。
第二十二條 錄取結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區、市)規定的形式公布。考生可登錄我校招生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