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取原則
第六條 學校選拔新生實行“學校負責、省(直轄市、自治區)教育考試院(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和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政策和規定,按照以文化考試成績為主、德智體全面衡量、綜合評價的要求,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錄取的原則。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七條 學校外語公共課為英語。
英語、商務英語、日語、國際經濟與貿易、漢語國際教育、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攝影、會計學專業(中外合作項目)、市場營銷專業(中外合作項目)十個專業在錄取時對英語單科成績有要求:英語、商務英語專業要求110分(含)以上,國際經濟與貿易、日語、漢語國際教育專業要求100分(含)以上,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攝影專業要求60分(含)以上,會計學專業(中外合作項目)、市場營銷專業(中外合作項目)要求105分(含)以上,以上英語成績按單科總分150分計,具體按各省普通高考實際英語單科總分等比例換算。
在英語高考成績達到單科錄取線時,按高考總分排序,如遇英語成績合格生源不足時,則適當降低英語單科錄取線(按5分一檔降分) 至額滿為止。
第八條 所有專業對學生身體健康的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對《指導意見》中規定“學校可以不予錄取的專業”,請考生不要填報。
第九條 招生錄取時,按照省教育考試院要求,采用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的辦法,錄取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條 學校認同并執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十一條 根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當批次錄取控制線以上的生源情況,按不超過計劃錄取人數的105%向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調取考生檔案。
第十二條 學校執行考生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關于投檔的有關規定。對進檔的考生,學校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根據“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按投檔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若出現考生總分相同時則參考相關科目成績擇優錄取;當考生成績無法滿足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時,如果考生服從專業調劑,學校根據考生的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調劑到招生計劃尚未完成的專業。
第十三條 為鼓勵和吸引優秀學生,學校面向錄取的2013級新生設立“雙財”獎學金,浙江省第一批平行志愿報考我校者:高考成績位居全省理科前500名,文科前200名的新生,免大學四年學費;位居全省理科前800名,文科前500名的新生,免大學三年學費;位居全省理科前1000名,文科前800名的新生,免大學二年學費。
普通本科高考成績位居我校當年錄取的文、理科各前10名的新生,免大學第一學年學費。
以上獎項均不累計,獎金以最高等額為準。
第十四條 浙江省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高考成績達到我校最低錄取分數線,平行志愿報考我校者,保證錄取且滿足第一專業志愿:
(1)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高中入學當年9月1日至高中畢業當年高考前一天,下同)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跡受到省級及以上黨委、政府表彰者。
(2)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中國數學奧林匹克、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競賽全國決賽中獲一、二、三等獎者,或2010年12月31日前獲得全國高中數學聯賽、全國青少年信息學奧林匹克聯賽省賽區一等獎者。
(3)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獲得全國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含全國青少年生物和環境科學實踐活動)或“明天小小科學家”獎勵活動或全國中小學電腦制作活動一、二等獎者;2010年12月31日后集體項目獲獎者須是第一作者。
(4) 除“三模三電”和定向比賽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加體育比賽獲獎獲證者,按《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員會、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浙江省公安廳、浙江省體育局、浙江省科學技術協會關于調整高考加分政策的通知》(浙高招委〔2010〕5號)規定執行,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的考生。
第十五條 參加新課改的考生其學業水平測試和綜合素質評價應達到合格以上成績。未參加新課改的考生和往屆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應為合格以上。
第十六條 學校的“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浙江財經大學2013年“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