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錄取原則 第八條學院招生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督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條院校志愿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學院的考生,只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學院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數,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院的考生,以此類推。 第十條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此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 第十一條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 第十二條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省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以及單科分數較高的考生。天津市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六條之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依據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我校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五條平行志愿錄取執行考生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錄取規定。 第十六條根據天津市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辦法以及我院的實際,對天津考生的錄取原則如下: (一)堅持院校志愿錄取志愿優先、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優先原則前提下,優先錄取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佳者;如果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仍相同,則優先錄取綜合素質評價結果較佳的考生;如考生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結果相同,再參考學生水平單科考試成績(文科生依次參考數學、物理、化學、生物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理科考生依次參考語文、政治、歷史、地理的學業水平考試成績)。 (二)專業錄取,高考分數相同,優先安排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安排專業。 (三)退檔處理,高考分數相同,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差的考生做出退檔處理,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做出退檔處理。 (四)報考英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天津市高招辦統一組織的英語口語測試且成績合格,同時高中學業水平考試英語學科成績等第為A,否則該專業不予錄取。 (五)比較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時,先比較獲得A等第的個數,如A等第個數相同,再比較獲得B等第的個數,以此類推。 第十七條根據《江蘇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辦法》及學院的實際,江蘇考生進擋后的排序規則采用“先分數后等級”的錄取辦法。 第十八條藝術特長生招生錄取工作按照相關規定和學院有關簡章、辦法進行。 第十九條學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后寄發錄取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