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證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規、《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關于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意見》(人社部發〔2015〕106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六部門關于進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17〕144號)等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經省公安廳批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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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廣東警官學院
第四條??學校國標代碼:11110
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培養招生計劃另行設置招生院校國標代碼
第五條??學校地址:
校本部(嘉禾校區):廣州市白云區東平文盛莊路118號;郵政編碼:510440
濱江校區:廣州市海珠區濱江東路500號;郵政編碼:510232
第六條??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公安廳;學校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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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由省公安廳政治部與駐廳紀檢監察、督察部門和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公安廳政治部主任擔任,下設招生工作辦公室,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實施招生管理各項工作,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招生工作辦公室為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招生有關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和有關考試命題的規定,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二條??由省公安廳政治部、學校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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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學校錄取批次分為本科提前批次、本科批次。
(一)本科提前批次:治安學、偵查學、經濟犯罪偵查、禁毒學、刑事科學技術、交通管理工程、警務指揮與戰術、網絡安全與執法等本科公安類專業。
(二)本科批次:法學、行政管理、社會工作等專業。
(三)廣東省以外本科批次按照生源省公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提前批次招生預留不超過1%招生計劃用于公安英烈民警子女報考。
第十五條 ?本科提前批次各專業分為普通招生計劃和專項培養招生計劃,普通招生計劃的招生對象為廣東省生源考生,專項培養招生計劃的招生對象為廣東省東西兩翼地區和北部生態發展區各市(包括汕頭、韶關、河源、梅州、汕尾、陽江、湛江、茂名、清遠、潮州、揭陽、云浮、惠州、肇慶)生源考生。
本科提前批次按照規定設置各專業的具體招生計劃數,各專業女性招生計劃數按照不超過該專業招生計劃數15%的比例設置,具體招生計劃詳見招生專業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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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報考資格條件和考察、面試、體檢、體能測評要求
第十六條 ?報考本科提前批次考生,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
(四)遵規守紀,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熱愛公安事業,立志為國家和廣東省的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刻苦學習、拼搏奉獻;
(六)普通高級中學畢業;
(七)年齡為16周歲以上、22周歲以下(1998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1日期間出生),未婚;
(八)思想政治素質好,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政治條件;
(九)身心健康,符合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生體檢標準;
(十)具備普通高考報考條件的廣東省戶籍應往屆高中畢業生。
第十七條 ?報考本科批次的考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第十八條 ?報考本科提前批的考生,必須參加由省公安廳組織的政治考察、體檢、體能測試、面試。其中一項結論不合格的,不予錄取。
具體要求:
(一)政治考察的要求
考察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執行,必須通過地市級公安機關組織的政治考察。
(二)身體條件的要求
體檢的項目和標準,參照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的有關規定執行,詳見《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6〕140號)、《公務員錄用體檢特殊標準(試行)》(人社部發〔2010〕82號)。同時,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體重:男性體重指數(單位:千克/米2)在17.3至27.3之間,女性在17.1至25.7之間。
視力:單側裸眼視力4.8及以上。
色覺:無色盲、色弱。
在對考生承諾的患病經歷和有關情況、省招生辦公室提供的考生高考招生體檢表相關內容進行審核的基礎上,組織對身高、體重、面容、外觀、血壓、視力、色覺、聽力和嗅覺等重點項目,嚴格按照有關操作規范進行現場檢查,并綜合作出體檢結論。
(三)體能測評的項目與標準
體能測評的項目和標準,按照《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2014年修訂)》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50米跑。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9.2秒,女性≤10.4秒;
????立定跳遠。可測次數:3次,合格標準:男性≥2.05米,女性≥1.5米;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引體向上(男)/仰臥起坐(女)。可測次數:1次,合格標準:男性≥9次/分鐘,女性≥25次/分鐘。
以上4個項目中有3個及以上達標的,體能測評結論為合格。
體能測試、面試和體檢地點:廣東警官學院嘉禾校區(廣州市白云區東平文盛莊路118號);時間:7月底8月初(具體以招生網http://zsb.gdppla.edu.cn的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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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錄取規則
第十九條 ?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區、市)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二十條 ?在省(區、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分類錄取。
第二十一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二條??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擇優錄取。
第二十三條 ?在廣東省,報考本校普通本科層次普通類專業,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學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四條 ?文科類、理科類專業分檔時,根據各省(區、市)投檔規則出檔后,實行“分數優先”的錄取原則,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排序錄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在無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區、市)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普通高考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類為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
本校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培養計劃實行“分數優先”原則,以廣東省東西兩翼地區和北部生態發展區各地級市為單位區分為單獨區域,在單獨區域內,根據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錄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該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五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從高到低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七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區、市)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區、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本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區、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校在海南省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海南省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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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新生注冊和復審復查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學籍。
第三十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將對學生進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復查。對在報名和考試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紀違規行為者,將按規定取消學籍。
第三十一條??經本校夏季高考招生錄取的考生,須在規定時間內辦理繳交學費注冊手續,逾期未注冊者,作自行放棄入學資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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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畢業與就業
第三十二條??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廣東警官學院,證書種類: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學生,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根據國家有關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招錄培養制度改革和我省《關于進一步深化公安院校公安專業人才招錄培養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人社發〔2017〕144號)等規定,本科提前批學生完成學業,取得相關畢業證、學位證后,參加全國統一組織的面向公安院校公安專業應屆畢業生的招警考試,經體能測試、面試、體檢、考察合格后,在廣東省各級公安機關范圍內,擇優錄用為公安機關公務員(人民警察)。其中實施專項培養的廣東省東西兩翼地區和北部生態發展區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專項培養計劃錄取的各市學生,在實施專項培養的所在地級市公安機關范圍內,由畢業生按照考試成績高低順序自愿選擇就業單位。
通過廣東省東西兩翼地區和北部生態發展區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培養計劃招生錄取至本校的考生,需與本校、專項培養的地市級公安局和地市級委組織部簽訂專項培養協議書,接受培養,考生檔案遷入本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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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本校收費標準按《關于調整公辦普通高校學費的通知》(粵發改價格〔2016〕367號)公布的標準執行。
學費標準:治安學、偵查學、經濟犯罪偵查、禁毒學、警務指揮與戰術、法學、行政管理和社會工作專業為4590元/學年;刑事科學技術、交通管理工程和網絡安全與執法專業為5190元/學年。住宿費標準:1350--1700元/學年。
??通過廣東省東西兩翼地區和北部生態發展區公安專業人才專項培養計劃錄取的學生,先按標準繳交費用。學校根據下達的省財政專項公安專業人才培養資金,將對學生在校期間學費、住宿費和訓練服裝費等費用予以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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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
(一)學校設一、二、三等優秀學生獎學金;品學兼優、在校表現特別突出者可申請國家獎學金。
(二)家庭經濟困難的優秀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可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和國家助學金。
(三)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可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相關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和勤工助學。
(四)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學生,學院視情況給予一定的臨時生活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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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五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34067093
傳 ? 真:020-34067794
電子郵箱:413766086@qq.com
學校網址:http://www.gdppla.edu.cn
招生網址:http://zsb.gdppla.edu.cn
第三十六條?省公安廳政治部和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室)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省公安廳政治部:
聯 系 人:阮家駒
監督電話:020-83923964
廣東警官學院:
聯 系 人:何培中
監督電話:020-020-36194876,020-34068666
傳 ? 真:020-020-36194875
電子郵箱:187172235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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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適用于本校2020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廣東警官學院授權廣東警官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若與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對公安院校招生的政治考察、體能測評、體檢項目與標準等作出調整和規定的,則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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